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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双节长假,很多人会回老家与久别的家人团聚,人员流动性加大,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也随之上升,企业除了强调员工安全出行,也应该清楚哪些事故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积极为员工主张权益以免发生纠纷事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员工在节假日回老家和返回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吗?
01
放假后第二天回家
途中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工伤
孙某是南京市某电子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00-17:00,住宿在公司宿舍。
2016年端午节,孙某下班后回到宿舍休息,于次日早晨乘坐同事王某的小汽车回县城老家。
途沿新205国道与苏326线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王某以及同行的孟某等2名同事死亡。
公司为孙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孙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孙某亲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孙某平时吃住均在宿舍, 6月8日下班后回到宿舍休息一晚,宿舍应视为当日下班的第一目的地,此时下班已完成。
次日,孙某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人社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判决驳回孙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02
下班后直接回老家
途中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与上述案例一样,孟某也是和孙某一样乘坐同事王某的车回老家,在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同的是,孟某是上夜班,在下班后直接乘车回老家。
最终人社局认定孟某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这两个案件表面上有些相似,但实际上存在本质的差别。
在第一个案件中,员工在下班后休息了一晚,第二天一早就和同事一起返回老家,这种情况不能被视为上下班途中。然而,在第二个案件中,员工是在端午节凌晨下班后直接回家的,这应当属于上下班途中。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03
节假日最后1天返回单位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某是重庆市某汽车公司员工,家住重庆市江北区,2018年4月5日至7日为清明节,在4月7日16点左右,王某乘坐小型客车前往公司所在地万州区,19时55分许车辆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出城方向与前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
人社局审查认为,2018年4月7日是清明节假期,不是工作日,而公司并未要求员工于假期最后一日上班,故王某于4月7日前往万州的目的是为了休息,而不是上班,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班途中。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此次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对“上下班途中”的判断标准,需考量职工行程的意图是否为“上下班”、及其在“上下班”意图之下实施了出行行为,同时兼顾考虑职工的出行时间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出行路线是否属于“合理路线”。
公司关于清明节的放假通知中要求职工返回时间原则上为假期最后一日,结合王某家庭住址距离万州工作地约280公里及其惯常节假日最后一日返回万州上班等因素,表明王某4月7日返回万州的目的是为次日上班,其出行意图明确。
考虑王某出行意图、路程、所需时间及公司考勤要求和王某在该要求下惯常通勤模式等因素,认定王某在4月7日18时左右从家中出发返回工作地万州,其行程和时间符合上班途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要求。
因此,王某在该行程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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