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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协商约定转正后再缴社保,员工事后还能要求赔偿?

2023-09-21 次浏览

考虑到试用期具有双向选择导致流动性大的特点,部分公司会在新员工入职时协商约定等员工稳定后(转正或者一年)公司才买社保,员工同意后还能否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经济补偿金?

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协商约定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在员工入职三十日内申请办理社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约定属无效。

员工事后要求赔偿会支持吗?

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员工主动要求不缴纳,并出具书面声明,事后再要求经济补偿,有违诚信原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但如果是公司要求下签订协议,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01

【案例】(2022)辽14民终384号

王某2017年5月入职葫芦岛市某保安服务公司,双方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保安公司可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安排王某从事保安工作。

入职时保安公司向王某出具告知书,内容为:公司保安员岗位具有双向选择导致流动性大的特点,故公司在保安员上岗一年期满后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安员在一年上岗期满后,本人希望与保安公司履行劳动关系的,应当向保安公司递交书面申请…”。

王某在下面的承诺书上签字,承诺 “本人在对上述告知书内容详细阅读和完全了解的基础上,自愿在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同意在上岗一年内不办理社会保险,并承诺,如到期应当办理社会保险和以后解除劳动关系时,严格按照上述告知书内容办理,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本人自行承担”。

2021年4月12日,王某向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后裁决保安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10170元。

保安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因此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保安公司向王某出具的告知书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故该通知无效。

保安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事实存在,据此,王某依法可以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且保安公司应当支付其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保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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