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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2018年6月入职北京市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品牌拓展总监,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2000元/月。
2018年7月3人,张某所在的微信工作群中公司要求所有员工每天必须邀约一个客户来公司,若完不成目标要做50个俯卧撑或100个深蹲。
张某因为7月5日、6日两天都没有完成邀约任务,所以在办公室做了200个深蹲。
2018年7月7日,张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医嘱建议其休息27天,张某治疗支出医疗费2752.38元。
2018年8月7日,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6.5万余元。
张某申请对横纹肌溶解症的损害后果与深蹲体罚因果关系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张某横纹肌溶解症与过量运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评定误工期45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15日,张某支出鉴定费4800元。
公司辩称:
1、该微信群不是公司专门设定的群,是员工个人为工作便利自行建的群,员工自行组织的激励方式,员工都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加,公司没有强制性,不是体罚,不能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员工间为互相激励约定的未完成任务做相应的深蹲或俯卧撑不是强制性的,张某作为部门总监对此类激励方式的认知应是完全清楚的,其对自身身体的适应性也是应有足够的判断力。
3、张某所述的深蹲数量不真实,其7月5日、6日两天仅做的是50个深蹲,就正常的成年人而论,运动量根本不能算过量,其在就诊期间有无其他运动也未可知。
4、张某过度就医,不仅产生不必要的化验检验费用,其不遵守遗嘱,连续几天不断奔波在三个医院间,对其自身身体状况不能及时恢复也负有极大责任且产生过度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义务,此系双方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人身自由限制、人格尊严贬损及人身惩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并未让渡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本案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李某及其助理曲某在微信群中发布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群组内员工应当完成深蹲或俯卧撑的信息。
张某在深蹲后出现身体不适,后被医院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经鉴定张某横纹肌溶解症与过量运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公司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大部分责任。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运动的危险性也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张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案件事实,法院认定张某承担30%的责任,公司承担70%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某文化传媒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1927元、陪护费2100元、误工费8077元、营养费1050元、鉴定费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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