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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公司发现员工在网上吐槽公司和领导,怎样能够合法解雇?

2023-09-05 次浏览

员工通过网络公众平台吐槽公司和领导,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形象,甚至泄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据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劳动者负有忠诚义务

虽然劳动者作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也应该受到劳动关系一般原则的限制。

劳动者除了负有提供劳动的义务外,同时对用人单位还负有忠诚义务,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营造用人单位在社会公众中良好的企业形象,作为一名员工不应该将诋毁公司的负面信息未经证实就随意发布社交媒体。

真实言论不构成违纪

虽然网络信息可以发布不同的观点,但发布的观点应真实、属实。若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超时加班等行为,员工在网络发表言论涉及公司的负面言论内容属实,而不是恶意编造一些负面信息,此时公司不能简单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在制度中明确规定

并不是说员工发表的涉及用人单位的负面言论只要内容属实便可“口无遮拦”,企业处于对公司状况、工作岗位保密性的需要,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员工不得在社交媒体发布工作相关内容,同时应进一步细化不当言论的内涵,明确言论边界,减少争议空间。

01、案情简介

柳某于2019年5月进入上海市某信息科技公司从事大客户销售工作,双方签订期至2027年7月的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同意按不定时工作制确定柳某的工作时间,柳某工资为税前8000元每月另有绩效奖金。

2022年6月,名为“创蓝18罗汉之一”的人在脉脉发表关于“创蓝”公司的不利言论,柳某在下方回复:“加班已经成为文化,并且不给加班费,不自愿加班就在大会阴阳怪气,然后调你去外地出差分配不合理任务”。

在回复他人时刘某称:“敢实名就不怕找麻烦,招个啥也不懂的门外汉,只会纸上谈兵的来当总经理,笑死了,搞那些无效加班形式主义表演给老板看,我自己有客户问题或者需要维护哪怕是12点我也会处理,需要强制我在那无效加班配合表演吗,不看业绩就看你加不加班,你有那功夫搞几个客户不好吗,非盯着加班装作很努力的样子,笑死人”。

信息公司作出处罚通报:

鉴于柳某在脉脉公众平台上发表了有损公司形象及声誉等言论,违反了本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1.3.26“未经公司批准,利用社会公共媒体或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公共场所传播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相关信息或言论”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纪。经公司讨论决定对该员工进行辞退处理。

刘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信息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284元,以及加班工资等诉求。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02、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信息科技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及应否支付柳某赔偿金。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柳某主张其发表的言论未超过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边界,不足以对信息科技公司的形象与声誉造成影响,故信息科技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然而,信息科技公司不予认可。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信息科技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1.3.26“未经公司批准,利用社会公共媒体或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公共场所传播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相关信息或言论”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纪。

脉脉平台中“创蓝18罗汉之一”发表对信息科技公司不利的言论后,柳某的回复迎合了上述言论,不仅涉及公司,也涉及公司管理人员,从言论表述的语句中确实可给阅贴者留下管理人员不善管理、信息科技公司在对于员工加班方面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等不良印象,对信息科技公司确实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现柳某未证实其发表的评论系经信息科技公司批准,故本院认定柳某在脉脉平台上发表言论的行为已经符合信息科技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故信息科技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03、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柳某的诉讼请求。柳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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