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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粤刑终330号
2018年8月,王某从深圳市某环保科技公司承包了两条生产线。
9月,喻某洪(男,1980年)经王某招聘进入环保科技公司工作,约定工资为8000元每月。
喻某洪刚进入公司工作了近一个月,就在工作中弄伤了右手手指,然后就停工公司宿舍休息。
喻某洪与王某和环保科技公司因为工伤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喻某洪伤好后也不接受公司对他的工作安排。
2019年1月初,环保科技公司将喻某洪辞退,喻某洪搬离了公司宿舍。
喻某洪工伤停工期间公司照常支付工资,但2019年1月11日,喻某洪收到公司支付2018年12月支付的工资时,公司只支付了5000元,比约定工资少了3000元。
喻某洪打电话向王某要这少发的3000元工资,但遭到王某的拒绝,于是喻某洪就从广东省博罗县到公司来向王某追讨。
到公司之前,喻某洪在附近的厨具店购买了一把不锈钢材质的水果刀,然后在晚上的22点43分,到公司宿舍找到了王某。
双方就3000元工资的事情产生争执,但也没有产生肢体冲突,然后王某就离开宿舍去洗澡,喻某洪则到公司视同去喝水,但喻某洪返回宿舍时带走了食堂的一袋辣椒粉。
两人回到宿舍后继续讨论这3000元工资的问题,王某一再拒绝支付后,喻某洪将辣椒粉撒向王某的头部,然后取出水果刀刺向了王某胸部。
喻某洪行凶后拔出水果刀逃离宿舍,王某起身想要追赶,在宿舍门口倒地身亡(后经鉴定是刺破心脏及左肺导致大失血死亡)。
喻某洪离开现场后,将水果刀扔掉后主动报警,称其在搅拌站石场杀了人,捅了包工头一刀,后喻某洪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定,喻某洪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喻某洪在工作中遭遇工伤,因工伤赔偿事宜与公司产生争执,其持刀伤害王某的直接动机是因为王某没有足额支付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加之喻某洪受伤期间被解雇,被害人王某对本案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喻某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因劳动纠纷最后演变为刑事犯罪的案件有不少,事情的起因也许并不存在不可调节的纠纷,归根结底是因为劳资双方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当所致。
有过这样的一个案例:某工厂生产线主管与下属的员工不和,工作中经常产生矛盾,某日主管抓住该员工一个小错罚款100元,员工不服愤然离厂,然后在肉铺偷走一把杀猪刀,经过一个多月的蹲点,最终在厂门口将该主管杀害。
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尤其是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被单位解雇或追索劳动报酬无果后,劳动者的情绪比较强烈,而现实中很多公司应对劳动纠纷的态度是:你去告啊、你自己的问题、与公司无关…,则更容易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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