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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京民再65号
2016年3月23日,孔某入职某用人单位,职务为生产厂长,月工资10000元。
2016年4月20日,单位与孔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从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止,工作岗位为生产厂长,月工资10000元,第一个月8000元,发薪日期为每月15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等内容。2017年8月21日,孔某离职。
其后,孔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单位支付2017年3月23日至8月2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200元。
仲裁委裁决: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孔某2017年3月23日至8月2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200元。
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庭审中,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第六页第十一条第二款载明:本合同期限届满,若孔某继续在单位处工作,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半年。
孔某辩称该劳动合同系伪造,载有第十一条的该页与其他页不是同批次打印。
2018年3月16日,孔某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于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原件进行鉴定,鉴定要求:
1.具有第十一条其他规定的这页,是否同劳动合同首页,尾页同批次日期打印。申请人怀疑此页为签订合同一年半后篡改加入;
2.确认单位骑缝章盖章日期是否为签订合同日期一年半以后加盖(可同孔某手印的印泥痕迹鉴定比较);
3.其他伪造篡改鉴定。2018年5月10日,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孔某的鉴定申请事项超出中心鉴定范围。
2018年5月18日,孔某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于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原件进行鉴定,鉴定要求:具有第十一条其他规定的这页,是否同劳动合同首页、尾页同批次打印。
2018年6月29日,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劳动合同中第六页与首尾页不是一次打印形成的。
一审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经查,2016年4月20日,单位与孔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2日止,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单位主张劳动合同自期满后,自动续延半年。
但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为检材劳动合同中第六页与首尾页不是一次打印形成,故该院对于单位的主张不予采信。
因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
综上,该院对于单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单位应支付孔某于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8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核算。
综上,一审判决:
一、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孔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195元;
二、驳回单位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再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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