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员工违反制度早退,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能认工伤吗?

2021-08-05 次浏览

阎罗在某单位从事安保工作,本应夜晚12点下班的阎罗却于晚上10点50分提前下班回家,不料就在其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撞身亡,经交警大队认定,阎罗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阎罗家属就赔偿事宜未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遂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7月13日人社局做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以阎罗提早下班离开单位的时间应当视为合理的下班时间为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阎罗的死亡情形为工亡。

单位认为阎罗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提前离岗的时间段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单位不服人社局做出的该决定,于2015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迟到、早退,系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该行为不足以导致员工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

提前上班,单位理应为员工发放加班工资等待遇;未经许可提前下班,理当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人社局认定阎罗提早下班离开单位的时间为合理的下班时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阎罗提前离岗的情形不排除其享受工伤保障的资格,但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阎罗提前下班的定性问题。据相关证据证实,阎罗于事故发生日晚上10时49分离开公司,并未按照单位的有关制度规定请假,属于擅自提前下班。

家属主张阎罗提前下班得到了保安队长的同意和默许、没有违反劳动纪律,与案件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人社局缺乏足够的证据证实。

单位主张阎罗擅自提前下班、违反了劳动纪律,予以采纳。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通常从空间、时间、目的、合理性等四个因素考察,理解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途中。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之立法目的和“不考虑职工非故意违法过错”之工伤认定原则,在“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认定上应当采取相对宽松的标准。

职工一定时间范围内的迟到早退行为,虽然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但并未达到故意违法过错程度,不足以影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的认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顾问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