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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成立,但双方信任基础丧失,不宜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3-08-25 次浏览

2011年3月18日,郑某某与摩根大通亚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8月1日,摩根公司委派郑某某担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公司)的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

2012年12月,郑某某在工作中发现一创公司在业务管理上存在合规漏洞,并且根据公司内部规定立即向合规部门报告了违规事件,但2013年1月11日,郑某某却突然收到一创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一创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一创公司仍拖欠郑某某2011年奖金44万元、2012年度奖金100万元。故请求原审法院判令:

1.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 一创公司支付2011年度拖欠奖金44万元、2012年度未付奖金100万元;

3.摩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一创公司辩称及诉称:郑某某多次以欺诈、虚假的手段向一创公司报销,违反了一创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一创公司对奖金支付金额、年份有完全自主决定权,郑某某无权主张。故请求原审法院判令:确认一创公司与郑某某的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1月11日合法解除,无需继续履行。

摩根公司(被告,被上诉人)辩称:2011年8月1日,郑某某与一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此后争议与摩根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郑某某与摩根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5月26日,一创公司成立。2011年8月1日,郑某某与摩根公司签署“雇佣转移至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函件,约定:双方同意雇佣关系于2011年8月1日终止。

2011年8月1日,郑某某与一创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郑某某担任投资银行部门执行总经理,一创公司对任何激励性奖金的支付年份以及支付的金额有完全自主决定权。

2011年8月,郑某某签收了日期为2011年4月15日的一创公司员工手册,但一创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民主程序。

郑某某于2011年9月因公出差,后将应由其个人负担的租车费1965元由一创公司报销。郑某某于2012年4月9日、10日分别在成都发生两笔业务招待费5000元、3937元,报销时,郑某某在发票中注明就餐人员为2名公司员工,即郑某某和陈垠,但陈垠分别于2012年4月9日、10日在北京发生午餐费用、加班餐费及出租车费用。

2013年1月11日,一创公司向郑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创公司存在激励计划、绩效管理办法等奖金制度以及奖金发放表等与奖金相关的文件,但拒绝向法院提交。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7218号民事判决:驳回郑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支付2011年及2012年奖金的诉讼请求。

郑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7218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郑某某2012年奖金100万元;四、驳回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由郑某某负担5元。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郑某某在一创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多次数额较低的不实报销行为,一创公司将此等同于员工手册中列举的违反一次即可立即解雇的“不符合正当并忠实履行职责的欺诈、不诚实或不当行为”,郑某某则从一创公司未给予其申辩或自我纠正的权利、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过于宽泛等角度提出规章制度过苛以及对一创公司滥用解除权的质疑,法院认为郑某某的质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即便郑某某在一创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多次不实报销行为,法院亦认为一创公司不能依据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一创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考虑郑某某的工作性质需要经常进行业务招待并申请报销,现郑某某存在的多次不实报销行为已经导致双方信任基础丧失,劳动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故对郑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创公司与郑某某关于“公司对任何激励性奖金的支付年份以及支付的金额有完全自主决定权”的约定并非明确具体的规则指引,不能单独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一创公司依据该约定拒不提供奖金制度等与奖金相关的文件,导致法院无法判断该公司的奖金制度中是否存在奖金兑现规则以及一创公司是否侵害了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创公司应就其拒绝举证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退一步讲,即便一创公司的奖金制度中并无具体的奖金兑现规则,一创公司亦应提供奖金发放表等文件,以便法院能够判断一创公司的奖金发放情况是否违背同工同酬原则。

此外,一创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在电话中明确表示该公司曾向郑某某承诺2012年有一笔数额不少的奖金,对郑某某而言,该单方承诺明显有利于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故法院适用该单方承诺认定一创公司应向郑某某支付2012年奖金。

摩根公司与郑某某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于2011年8月1日协议解除,郑某某要求摩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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