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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业务主要是进行豪宅的租赁、销售工作。周某于2019年1月1日入职该房产经纪公司,从事豪宅销售,双方签订了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每月工资10000元。
为控制客源及房源,同时防止员工走“私单”,房产经纪公司于2019年9月1日通知周某在内的所有豪宅销售人员,必须使用公司配发的工作手机进行工作联系,该工作手机号码由房产经纪公司提供,并已注册微信。
公司要求周某通知客户加公司用工作手机注册的微信号为微信好友,并要求周某通过该工作微信号与客户进行联系。周某认为无此必要,且认为使用工作手机存在泄露隐私的风险,故拒绝使用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进行工作联系,继续使用自己的私人手机号码及微信号与客户沟通联系。
房产经纪公司与周某沟通无效,于2019年11月1日以周某不使用工作手机,不听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周某对房产经纪公司作出的解除行为不服,因此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房产经纪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庭审中,周某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依据提出两点异议:首先,公司强制要求使用工作手机涉嫌侵犯自身隐私;其次,自己拒绝使用工作手机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房产经纪公司也不存在任何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必须使用工作手机,否则将被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据此解除自己劳动合同没有制度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产经纪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
仲裁委审理认为,本案中,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业务主要是进行豪宅的租赁、销售工作,客户、房源均系公司的核心资源,具有一定稀缺性。为防止客户流失,房产经纪公司要求包括周某在内的豪宅销售人员使用工作手机开展工作,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确有必要,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司要求员工使用工作手机进行工作沟通、交流,有利于公司了解员工的具体工作情况,万一员工离职,公司也可继续保留客户资源。周某作为公司员工应当听从公司工作安排。
对于周某提出的使用工作手机涉嫌侵犯自身隐私的异议,仲裁委认为,公司要求周某使用工作手机的同时并未禁止员工使用私人手机进行工作外的私人交流,故该管理行为并不存在侵犯劳动者隐私的情况。
对于周某提出的房产经纪公司不存在制度规定员工必须使用工作手机的异议,仲裁委认为,房产经纪公司虽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使用工作手机将被解除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周某的工作性质及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周某拒绝使用工作手机违反基本的职业道德及职业义务,使房产经纪公司对其他销售人员的管理产生不利因素,也会导致房产经纪公司存在无法统筹管理房源、客源的经营隐患。
综合上述情况,仲裁庭认为,周某拒绝使用工作手机有一定的主观恶意,房产经纪公司据此解除周某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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