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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17年6月30日入职雀巢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赵某担任集团安全经理一职。
2020年4月21日,雀巢公司认为赵某2019年的绩效表现为你不能胜任大中华区‘集团安全经理’的工的工作,将其岗位调整为中国大陆地区‘助理集团安全经理’。
对此,赵某不服,认为赵某主张其绩效不佳的原因是与其拒绝按直线上级要求向供应商索贿(要求供应商买茅台酒)有关。
2020年5月4日,赵某邮件举报其直线上级存在向供应商索贿的情况,并提供了一段2019年9月与上级领导的对话录音作为证据。
就录音动机一节,赵某表示直线经理在安保采购的时候要求供应商给他买一箱茅台作为招待用酒,为了自保,赵某对于其指示自己买酒的行为进行了录音,此事之后该直属领导不断找我方麻烦,最终以我方英语口语不合格作为评定,之后和人事谈话的时候赵某问其直属领导为何老找其麻烦才知道是买酒的事情。
2020年5月27日,雀巢公司向赵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作为集团安全经理,你违背职责私录你和你的直线经理之间的沟通,并藏匿长达数月没有告知你的直线经理或者公司,而在数月后因为个人目的拿出。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工作纪律。依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你的劳动合同被立即解除并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您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5月27日。”
赵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请求。
仲裁裁决雀巢公司与赵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应支付赵某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工资损失647297.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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