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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规章制度能否要求劳动者在日常生活中遵守?

2023-08-22 次浏览

2019年7月16日,陈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林业管护岗位工作。

《林场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受到第三方处罚,行政拘留,酒后判刑,解除劳动合同,视情节严重,予以处分直到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在“员工阅读后回执”页签字。

2020年6月9日23时,陈某与朋友魏某打架纠纷时,陈某酒后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用手推民警胸口,阻碍民警执行职务。2020年6月10日,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20年6月12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陈某受到行政处罚,违反《林场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

2020年7月10日,陈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作出裁决后,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合法合理。

关于陈某主张的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了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制定规章制度加以约束,尤其是在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外的不当行为,会导致社会对用人单位产生负面评价时,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加以约束;第二,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在日常生活中亦应遵守法律法规,这符合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应予提倡。

故关于陈某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陈某主张的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文意不清问题。

林场管理制度载明的“受到第三方处罚,行政拘留,酒后判刑,解除劳动合同,视情节严重,予以处分直到解除劳动合同”确实存在一定的理解上的歧义,即受到第三方处罚、行政拘留等情形是属于公司可以直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还是属于公司在判断情节严重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但无论何种理解,鉴于陈某受到行政处罚而被拘留的原因在于阻碍执行职务,且某公司亦收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行政处罚情况告知书》,公司据此认定陈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未超出常识理解范围,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陈某主张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对陈某的“重复处罚”问题。

一事不再罚原则通常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即对同一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本案中,公安机关以陈某阻碍执行职务为由对其执行行政拘留是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而公司以陈某行政拘留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规章制度的特别约定,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基于的事实和依据亦不同。

故关于陈某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陈某关于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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