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员工与企业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不足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企业提供劳动缴纳社保,企业是否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员工能否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2022)沪0114民初5924号
陆某(女)出生于1970年4月21日,于2011年1月1日进入上海某劳务公司工作,2016年2月与上海市某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实业公司系关联企业。
2018年1月起实业公司与陆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陆某同意至实业公司业务服务单位的各生产场所从事工作;实业公司除可按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与陆某解除、终止合同外,亦可在合同期内重新将陆某安排新单位或安排陆某在实业公司处待岗;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的,本合同终止。
之后陆某被实业公司安排到某科技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在职期间,实业公司正常为陆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0年4月21日,陆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前实业公司告知陆某可办理退休手续,陆某提出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实业公司继续聘用,科技公司评估工作强度后同意接受陆某继续从事保洁工作,实业公司也继续为陆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1年起,科技公司逐步退回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并于2021年12月将陆某退回实业公司,同时告知实业公司不允许再安排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至科技公司处从事外包工作。 实业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以陆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为其出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随后陆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实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565.88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对陆某的请求不予支持。陆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社会保险制度尚在逐步推行和完善,国务院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上述规定显示,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的年龄界限。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陆某系出生于1970年4月21日的女职工,至2020年4月21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按陆某自述,实业公司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告知陆某办理退休手续,但陆某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提出要求实业公司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后实业公司继续为陆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已经充分保障陆某的权益,但实业公司并不因此而丧失劳动合同终止权。 2021年12月3日,陆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虽然陆某尚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实业公司依法为陆某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陆某由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而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实业公司的过错导致。 因此,实业公司以陆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陆某终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实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故陆某要求实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企业终止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各地存在不一样的观点,但是不支持占据了主流地位,毕竟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地区也是采取倒推式说理。 部分地区的法院认为,劳动者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看劳动者是否享受退休待遇来判断。 比如:(2019)湘0112民初6194号 法院认为:虽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书》约定的终止条件,但上述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在该情形下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者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