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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单方解除权,但实践中企业行使该权利时却很容易因为一些小瑕疵被判定违法,从而需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
1、未制定规章制度
一些初创企业还没来得及制定规章制度,或者一些缺乏法律意识的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还停留在“自由协商”的观念里,没有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的意识,一旦员工有严重违纪的行为,企业想解雇也没有依据作为支撑。
2、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
企业制定或者修改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法律上是不能作为有效依据的。
3、规章制度未公示告知
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向员工公示告知,最好是组织培训然后开卷考试,保留员工已知晓制度内容的书面证据,未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也属于不能作为有效举证的无效制度。
4、制度内容不合理、不合法
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侵害劳动者权益,属于无效约定不能作为有效依据,比如“公司禁止内部员工谈恋爱,违者开除”,限制员工婚育明显违法,再比如“迟到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放大了员工的违纪情节,也属无效约定。
5、规章制度内容不全面
很多企业虽然制定了规章制度,却是在网络上下载的模板,不贴合企业的经营实际,并且内容不全面,当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规章制度中找不到对应的条款予以处罚,产生劳动纠纷举证不利就会被判定违法解除。
6、违纪事实举证不利
因企业解除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企业负主要举证责任,即使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企业缺乏证据保留意识,在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的过程中,无法举证员工的违纪事实同样会败诉,公司其他员工为公司作证的证人证言,在实践中很难被采信。
7、解除劳动合同程序错误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8、规章制度约定不利或有争议的内容
比如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盗窃公司财物价值超过200元的,给予辞退处分”,是不是也代表着员工盗窃其他同事的财物不违反制度、盗窃公司不超过200元的财物也不能辞退?
所以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关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应该是严格、具体、明确的,应该是被大多数民事行为的主体依社会常识所能理解的,以确保管理方和被管理方的行为有切实可行的依据。
【案例】偷拿公司财物被当场抓获,公司解雇却被判违法
史某2013年7月进入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岗位,2019年5月18日,史某在下班后将8个防盗螺栓及2个防盗螺栓头携带出厂,在厂门口被公司的保安发现。
被公司调查询问时,史某声称那些汽车轮胎防盗螺栓是旧的没用了,想拿回家垫东西。
事后,公司对史某作出《关于给予史某辞职处分的决定》,记载史某于2019年5月18日盗窃防盗螺丝10个,价值1445.30元,根据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条例》规定“盗窃或协助他人盗窃公司财物或私人财物的,赃物价值超过500元的,给予辞退处分”。 给予其辞退处分。
史某对于公司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回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史某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诉称
史某盗窃防盗螺栓和螺栓头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管理条例》,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和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故公司做出解除与史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确认公司与史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史某辩称
公司所称的“盗窃行为”并未经过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并不属实。案涉物品金额也是由公司单方计算得出,并无事实依据。并且公司并未将《劳动纪律管理条例》公示告知,故不得依据该条例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条例》的规定,员工盗窃或协助他人盗窃公司财物价值超过500元,公司可给与辞退处分。
本案中,史某所盗财物价值144.53元/件,是依据公司控制部给出的新件出厂价格计算得来,公司虽然提供了付款业务回单、出口单据等证据佐证该金额的真实性,但该物品的新旧程度难以区分,故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实史某携带出厂的物品价值超过500元。
史某主张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条例》并未向劳动者公示,公司为此提供了2016年12月24日组织包括史某在内的员工进行关于偷盗法规及规章制度培训的《员工培训记录》。
史某对此不予认可并申请对自己在其上的签名进行鉴定,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签名笔迹并非本人书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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