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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对于继续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区有所差异。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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