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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厂房到期、经营调整、合并重组等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办公地点,员工不愿前往,产生劳动纠纷仲裁机构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企业能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而言公司远距离搬迁员工不愿前往,属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首先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如果企业直接开除员工,且无足够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法定解除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2N的违法解除赔偿。
员工能否主动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员工不愿随公司搬迁,能否主动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需要综合考量:企业搬迁是否具备生产经营的必要性;搬迁是否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搬迁是否给员工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企业是否提供了宿舍、交通补贴等补偿措施;该补偿措施是否能够解决员工的实际困难和损失等。
如果企业搬迁的地点不远,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对员工所造成的影响有限,且企业提供了相应的补偿方案,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将无法获得支持。
企业不解雇但只发最低工资合法吗?
【案例】(2019)沪01民终2527号
刘某2002年12月入职上海某橡胶制品公司工作,2014年1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环保评估不合格,2017年8月公司开始将流水线逐步搬迁至安徽广德,并要求和动员员工去广德上班,大部分员工早已去正常上班,刘某等几名员工因自身原因不愿意去新地点上班。
2017年9月,橡胶公司向不去广德的员工言明,可以留在原地工作,等广德厂部件完工后,还要运到松江进行组装。
在部件未运到松江之前的时间里,未去广德工作的员工做清理、整修、完善设施的工作,实行易岗变薪,发放最低工资。
2017年10月开始至2018年4月,刘某已没有实质性的工作内容及岗位,公司为刘某安排了勤杂工的岗位,但因工资较低刘某不同意。公司在刘某只出勤不工作的情况下发放最低工资。
2018年4月28日,刘某向公司发出律师函,以公司不能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刘某于2018年5月3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7,599.98元、代通金5,006.45元。仲裁委不支持。刘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诉讼】
法院认为,橡胶公司因环保原因将所有生产线搬迁至安徽广德,其中包括刘某原工作岗位所在的生产线,刘某仍留在原工作地点上班,但是原工作岗位已经不存在。
因此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上海松江与安徽广德距离遥远,确实已给刘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了实质性困难和影响,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本案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本可以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继续留用劳动者,在劳动者只出勤不工作的情况下仍发放最低工资,这种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仅工作地点的变更并不能视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某主张工作地点变更、公司未提供工作岗位就是未提供劳动条件,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刘某以公司不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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