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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丽于2016年8月15日入职广州万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约定工作部门为培训部、招生部,岗位为培训讲师、招生主管。2020年4月被调整为教务主管。2020年6月7日11时23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总向王丽丽发出《调岗通知》,内容为:调岗通知
致员工王丽丽:因你与公司股东王平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不利于公司管理。现调你从教务主管岗位到销售岗位,调岗从2020年6月11日开始执行,调岗后的薪资标准以招生主管薪资待遇标准执行。请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现岗位工作交接完毕并前往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含)以上者,则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按照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当日12时10分,王丽丽答复:“请问焦总我的工作跟谁交接?我3日内交接完工作就离职,不用调岗了!”、“那您尽快吧!否则3天后我按照您的要求直接离职了,到时候工作问题交接不清与我无关”、“从今天开始算,到10号18点结束。”王丽丽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6月7日。离职后,王丽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7896元。王丽丽认为公司发出的《调岗通知》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她的回复为承诺。公司主张其向王丽丽发出《调岗通知》,是公司行使管理职权,且对王丽丽工作岗位的调动符合两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具备侮辱性和惩罚性,并未降低王丽丽的薪资标准,王丽丽不接受调岗安排表示自愿离职,是其主动提出离职,不应由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审理后对王丽丽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王丽丽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调岗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属合理安排工作,王丽丽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向王丽丽发出调岗通知后王丽丽没有提出异议,并立即、多次表示同意离职。结合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和2018年微信对话记录,可见公司对王丽丽的调岗未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属合理安排工作,并未实际降低王丽丽的薪酬标准。现王丽丽主动提出离职,又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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