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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后不能适应原岗位的劳动强度,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待岗?如果将孕期职工调整到劳动强度低的岗位,能否薪随岗动降低员工的薪资待遇?
1、要求待岗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企业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要求待岗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由此造成的工资差额损失。
2、可以调岗但不得降低工资
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减轻员工的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也不得降低员工的薪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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