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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超龄员工下班打卡时猝死算工伤?超龄员工如何防范工伤风险

2023-08-11 次浏览

【案例】(2021)京行申1180号

韩某(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是北京市某保洁服务公司职工,被安排到朝阳区中国第一商城做保洁员。

2020年2月6日20时左右,韩某在下班打卡时突然倒地不起,在紧急救援中心到场后确认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猝死。

韩某亲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补正材料后,人社局认定韩某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保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洁公司主张:

1、韩某工作安排为每日7:00-11:00、13:00-16:00以及17:30-18:30,而韩某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在晚20时许,当时韩某并非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上,因此不能视同工伤。

2、韩某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待遇,其与公司之间应该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不应认定韩某视同工伤。

3、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上社会保险,这跟关于单位要给其职工上社保是相互矛盾的,在法律实施上是有障碍的。如果将退休人员再纳入到“职业劳动者”的范畴,并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予以保护,必然产生逻辑悖论。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其一为韩某突发疾病死亡时,是否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认定视同工伤的要件;其二为在韩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且享受过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

关于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岗位性质,执行的工时制度、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考勤记录、加班情形及事发时的实际状况等因素。

保洁公司主张韩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7:00-11:00、13:00-16:00以及17:30-18:30,病亡时间非工作时间,但保洁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及庭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且与在案证据相悖,结合双方关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的约定,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韩某从事保洁工作的地点为朝阳区中国第一商城,其在该工作区域下班打卡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岗位”的要求。

关于是否符合认定工伤条件

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只是关系到劳动者工伤待遇支付主体的问题,并非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均已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保洁公司所述韩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因此不能视同工伤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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