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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作为劳动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对员工不利的条款,大多会因为显失公平、损害劳动者权益而无效,但如果内容约定是对企业不利,却通常会被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劳动关系中员工处于从属地位,其权利和义务受企业的支配,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有利于员工的内容,属于企业给员工的承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企业应当履行,司法实践中,因合同不利条款导致的企业承担大额赔偿的案例时有发生。
【案例1】合同约定工资涨幅,未实际履行被索赔20万
陈某2006年2月入职北京市某服饰公司,双方于2012年1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月基本工资为18333元,“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
2016年2月,公司向陈某发出调岗通知,调整陈某办公地点,陈某不同意调岗,然后被公司安排待岗,陈某书面表示拒绝。
2016年3月,陈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服饰公司未按照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属未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然后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服饰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未休年假工资。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服饰公司向陈某支付工资差额46931.5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806.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
服饰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过双方举证抗辩,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月工资标准的基数及涨幅计算发放,服饰公司应按照该约定向陈某足额支付工资。
双方对于工资的调整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但从服饰公司提供的陈某的工资明细来看,所发工资低于按照GDP增长的数额,故服饰公司应向陈某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差额。
因服饰公司存在拖欠陈某工资的行为,陈某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服饰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服饰公司未就陈某年休假情况举证,应支付陈某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的上述各项金额均不违反法律规定,陈某亦未就仲裁裁决起诉,法院仍照此处理。
【案例2】劳动合同约定离职补偿,员工索赔30万
汪某2016年7月入职北京市某文化传媒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汪某担任行政人事总监职务,月薪16000元。
2019年4月,公司与汪某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汪某的薪资调整为25000元/月…,如公司以任何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单方调整汪某工作岗位或薪资,则公司不仅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汪某支付赔偿金,还应同时向汪某支付叁拾万元补偿金,且不得要求减免…。
2020年2月,公司向汪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其涉嫌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公司资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20年3月,汪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54208元、违法解除额外补偿金300000元。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汪某违法解除赔偿金142200元,驳回汪某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过双方举证抗辩,法院认为:
公司主张的解除汪某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但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公司应当支付汪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核算,公司应当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194933.36元。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公司作出的行为,补充协议中加盖有公司公章,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在法定赔偿金之外,双方当事人仍有意思自治的自由,并且劳动合同法亦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定赔偿金之外约定对劳动者有利的额外补偿金。
鉴于已判决公司支付汪某法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933.36元,汪某因合同解除的损失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赔偿,本院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约定、汪某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酌情确定公司支付解除合同额外补偿金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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