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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管理层级复杂,班长、组长、科长、主任、经理、总监......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员工因为一些原因与部门领导产生矛盾,而被部门领导口头辞退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单方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公司的管理层、员工的直属上级等,如果向员工表达出解除意思,比如领导对员工说“你明天不要来了”,产生争议后,都会被认定为企业单方辞退员工,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22)沪01民终5630号
雷玲(化名)2017年8月入职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月平均工资收入为9,029元。
2021年7月28日公司找到雷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之后,在2021年7月30日公司总经理唐某与雷玲就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再次进行了谈话,雷玲对谈话进行了录音。
谈话过程中双方产生争执,最后唐某表示:“我们打官司吧,好吧?下周一不要来了”“明天,以后不要再见到你了”。
2021年8月,雷玲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7.2万余元。
仲裁过程中,公司表示唐某当时说的是气话,系其个人行为,公司没有辞退雷玲的想法。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雷玲的请求,李玲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唐某系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总经理,在与雷玲就劳动合同解除问题进行了谈话时,明确说道“我们打官司吧,好吧?下周一不要来了”“明天,以后不要再见到你了”,再结合谈话的目的,本院亦认定其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
唐某作为总经理与员工就劳动合同解除问题进行谈话,系属履行职务行为,公司主张系属个人行为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汽车销售公司亦未能举证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本院确认汽车销售公司违法解除与雷玲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雷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232元。
企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防范风险:
1、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员工的方式,管理者个人解雇员工,不能代表公司的决定,并向告知员工。
2、如果制度中没有规定,那么在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前企业应当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公司未作出辞退决定,要求员工回到公司上班。
如果制度没有规定,员工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在仲裁或者法院辩解是该管理者的个人行为,法院将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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