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案例】入职的新员工有10年工龄,有年休假吗?
王德发于2014年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德发的月工资为5000元。
劳动合同到期时,王德发选择不与物业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离职结算时,王德发提出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支付相应的补偿。
物业公司同意向王德发支付相应的补偿,但只同意向王德发支付入职满一年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王德发则认为,其入职物业公司之前,其累计工作年限已达10年以上,其每年应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因此入职当年就应享有相应的年休假。
因双方发生争议,王德发向某区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全部工作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2014年1月至5月期间王德发在前一用人单位工作时未休年休假,其入职物业公司之前已经具有10年以上的累计工作年限,故王德发入职物业公司的当年即可享受年休假,无需在物业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才可享受年休假。后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向王德发支付了在物业公司全部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对该案实行了一裁终局。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员工休年休假的条件设定为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这样的规定属于侵犯新员工的合法休假权益。
依照相关法规,年休假天数看累计工作年限,是否具备资格主要看连续工作时间,新入职非休假障碍。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从上述规定来看,只要劳动者在新入职之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在新用人单位享有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而无需在新单位再次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有,新用人单位以此为由限制或剥夺劳动者的休假权利属违法。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