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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2021-08-03 次浏览

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平均工资:基本工资、计时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个人承担五险一金部分等“应得”工资,再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数计算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总额=月份数×工资基数。

经济补偿金支付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1)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按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最多不超过12年。(2)经济补偿金只支持《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补偿要求。

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住房补贴也被纳入工资总额范畴。

因此,计时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年终奖之类的奖金、住房公积金之类的住房补贴、以及其他津贴都是工资的范畴。

经济补偿金是“应得工资”,是未扣税之前的工资总额。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税;超过部分,按照如下办法征收个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视为劳动者数月取得的工资,减去免征部分后剩余的补偿金除以工作年限数(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中的月份数),可得出应征税的月平均工资,根据月平均工资计算应纳税额,再乘以月份数。

(补偿金总额-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的月份数=应征税的月平均工资,再乘以月份数即为应征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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