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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具有天然的辞职权,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附带任何条件。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在正式离开用人单位前又反悔了,可以要求撤销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有观点认为可以。
理由是劳动者递交的是辞职申请,申请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在用人单位没有批准前,且还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辞职申请还未生效,可以撤回辞职申请。
主流观点认为不可以。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申请,无论名称是什么,其核心意思表示是劳动者单方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一般理论,合同的解除系形成权,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即生效,只要相对人知晓,不需要相对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所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收到辞职申请后,劳动者不可以再反悔,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
北京人社局 2020年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7.预告解除,劳动者要求撤回离职申请未获仲裁支持
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信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
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所指向的权利内容,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劳动者在递交辞职信时,便已完成单方作出的于某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除劳动者撤回辞职信的声明同时或早于辞职信到达用人单位可撤回辞职信,或是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销辞职信外,劳动者本身并不享有单方撤销辞职信的权利。
本案中,孔某虽因疫情影响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但并不影响其辞职行为发生效力,故仲裁委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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