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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企业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员工代缴社保的情况并不少见,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代缴社保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企业将会有很大的风险隐患。
企业在用工当地未建立分支机构无法参加社保、员工因购房养老等原因要求企业在异地参保、企业节省成本选择在社保基数较低的地方参保等,是代缴社保的常见情形。
第三方代缴社保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员工以此解除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通常会获得支持。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参保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无法获得工伤待遇,将由企业承担工伤待遇损失。
【案例】(2022)京0105民初12886号
杨淑芬(化名)2019年8月入职上海市某企业服务公司,岗位为保洁主管,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每月工资6000元。
因为杨淑芬工作的项目是公司在北京的首个项目,杨淑芬也是首批员工,公司还没有来得及在北京注册公司,杨淑芬也不同意把社保入在上海,所以公司委托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北京地区给杨淑芬代缴社保。
2019年10月,杨淑芬在工作中受伤,到北京朝阳区工伤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但工伤部门因杨淑芬与人力资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之后杨淑芬去上海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但公司没有给她在上海缴纳社保,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杨淑芬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赔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杨淑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78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206.9元,驳回杨淑芬其他仲裁请求。
杨淑芬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为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由其他单位代为履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公司的名义履行了前述法定义务,故公司应依法承担杨淑芬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淑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786元、医疗费1669.0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检查费65元、交通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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