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没有请假擅自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严重损伤,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2021)津行申80号
陈强(化名)是天津市某化工公司的一名司炉工,2019年1月1日6时55分,陈强骑电动车从公司提前回家,途中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事故。
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吸入性肺炎、肝功能异常、肋骨骨折,肺挫伤…。
对于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7月,陈强亲属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要求对陈强进行工伤认定。
人社局经审核于当日受理,并依法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向化工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公司收到后向人社局提交了陈强因交通事故受伤不认定工伤的相关证据。
人社局对陈强亲属及化工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陈强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化工公司对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单位主张】
1、陈强作为公司关键、重要安全岗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提前40分钟擅离岗位,并不属于在合理时间上下班。
2、陈强擅自离岗是对公司利益的损害,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让公司承担陈强有害行为带来的风险,而陈强因自身过错和损害公司利益反而获益,显然对公司严重不公平。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所强调的重点是“途中”。
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适当的早于或迟于规定的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的范畴。
是否构成早退,是否违反公司的考勤纪律等问题,不改变“下班途中”的基本属性,亦不影响陈强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
人社局所举证据能够证实,陈强系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据此,人社局依据上述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高院再审,均判决驳回天津市某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