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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3日,李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小区保洁员。
2020年3月30日,李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2020年4月16日,物业公司为李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了3、4月份社会保险费用。
2020年8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由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特别是受伤后至工伤保险缴纳前发生的医疗费,物业公司与社保经办机构产生了分歧。
物业公司主张已经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费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保经办机构则指出,物业公司是工伤事故发生后为李某办理参保手续,属于补缴保险,缴纳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物业公司承担。
那么,李某的工伤待遇究竟应当由谁承担呢?
本案涉及社会保险缴纳与保险生效时间如何衔接、法律责任如何划分等问题。
“空窗期”是如何产生的?
所谓“空窗期”,又称“真空期”“断档期”,最早来自台湾的时尚语言,表示从一段恋情结束到重新开始恋爱之间的感情空白阶段,后来泛指个人或某个团体、地区在时间或者力量上因某种原因处于前后交替的过渡阶段而产生的“真空”时期。
而参保“空窗期”,其实并非法律术语,主要指用人单位没有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即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在一定时间后才履行参保义务,这种因多种主客观原因而产生的劳动者参保“断档”现象,常常被视作社会保险办理中的“空窗期”。
现实生活中,参保“空窗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度设计原因。《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履行参保义务有一定的时间差,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参保义务都为合法。
事实上,即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当日通过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是即时生效,最快也要次日零时生效,同样可能存在1天的参保“空窗期”。
二是劳资意愿原因。这里又可细分为两类:
一方面,用人单位出于逃避用工成本、对参加社会保险重视不够或人为疏忽等多种原因,未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而是在超过30日后才予以办理。
另一方面,劳动者自身参保意识不强,不想承担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等原因,不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相应信息资料履行参保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而是在超过30日后才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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