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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在下班后组织员工聚餐,是否属于工作的延续?员工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交通事故工伤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非本人主责”是认定要素。
2、聚餐属于集体活动
部门聚餐虽然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场所进行,但该活动系部门负责人组织,目的是凝心聚力、联络感情、交流经验、鼓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与工作有一定关联性,属于集体活动,应当视为工作的延续,用餐后回家途中也应视为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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