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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企业对于是否属于工伤有异议,或是认为伤势不严重认定工伤麻烦,或者是因为没买工伤保险认不认定都一样,没有为员工申请认定工伤。
员工也因为缺乏法律常识,缺乏认定资料等原因没有自行申请认定,超过法律规定的认定时效,员工是不是就无法获得工伤待遇赔偿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工伤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超过一年再申请认定工伤,社保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员工就无法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应当】是义务,如果不做要承当相应的后果,【可以】是权利,权利不是强制的,是可以放弃的。
当超过一年未申请认定工伤,社保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员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未履行其职责导致超过工伤申报期间,对此显然负有责任。
虽然法规规定劳动者亦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囿于其知识水平,可能对申请时限、程序并不了解。
因此,由于企业未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员工不能获得相关待遇,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员工张某九级伤残各项待遇赔偿共计219850元。
法院认为,由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以认定工伤为前提,而员工所受伤害因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不可能再进行工伤认定,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已不能实际行使,丧失了按照工伤保险途径取得赔偿的权利。
但员工并未丧失民事赔偿的请求权,故员工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待遇获得赔偿时,其仍享有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民事权利,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损害应予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员工赵某人身损害十级伤残各项待遇赔偿共计1824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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