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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劳动争议案件中,本单位职工的证人证言,仲裁委和法院的采信度高吗?
1、为劳动者作证通常被采信
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证人证言作为劳动者可以取得的为数不多的证据类型,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采信度较高。
2、为单位作证采信度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员工与企业有隶属关系,证人证言通常采信度较低。
【案例】(2021)辽07民终3598号
刘志强(化名)2019年11月底进入锦州某运输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工资计算方式为底薪2000+计件提成。
2020年9月,刘志强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康复后就没有再回到公司上班。
刘志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运输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102元。
庭审中,运输公司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但该份劳动合同中的签名并非刘志强本人签写,虽然公司主张系刘志强电话委托他人签写,但刘志强予以否认。
【单位主张】
公司申请了3位证人出庭作证,分别为公司副总赵某、车队长朱某、公司会计史某,三个证人能够证明刘志强电话授权由车队长朱某代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也证明了在公司经过试用期的司机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并且为刘志强作证的公司职工裴某本人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也证明了公司员工都签有劳动合同,不会仅排除刘志强一人,既不符合逻辑,也与事实不符。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提供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合同并非刘志强本人签字,公司主张是刘志强电话委托他人签写,刘志强亦予以否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运输公司申请赵某、朱某和史某三位证人出庭,主张刘志强电话授权签合同,三位证人都是运输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且没有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故三位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运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刘志强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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