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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厂房到期、经营调整、合并重组等整体搬迁办公地点,员工不愿前往,是否能够主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1、经营自主权vs员工权益
由企业搬迁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法院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又要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即应注重利益的平衡,着力维护和谐平等的劳资关系,企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视实际情况而定。
2、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企业搬迁是否具备生产经营的必要性;搬迁是否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搬迁是否给员工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企业是否提供了宿舍、交通补贴等补偿措施;该补偿措施是否能够解决员工的实际困难和损失。
如果企业搬迁的地点不远,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对员工所造成的影响有限,且企业提供了相应的补偿方案,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将无法获得支持。
【案例】(2022)苏06民终2108号
李铭(化名)2006年3月进入南通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至2023年6月25日。
2021年4月,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布一份通知,载明因厂房租借期满,并考虑到各公司送检送货的便利,现决定公司搬迁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孙家桥村(距现址12公里),考虑到公司搬迁至新址经营,短时间给各位员工带来工作、生活上的不便,公司承诺如下:
1、员工5月2日起到公司新址上班,原工作岗位不变,薪资待遇按现行标准结算;
2、公司补贴每位员工每月交通费人民币180元;
3、公司为每位员工购买意外保险一份;
4、公司提供带空调卫生设施全套齐全的宿舍供员工免费住宿;
5、员工在新公司新址工作满3个月的,公司给予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贴;
6、自4月27日至4月30日,办理书面确认手续到公司新址上班的员工,当日由公司额外支付一次性补贴2000元。
李铭和部分员工向公司发出通知书,载明因跨区搬迁导致劳动地点变更,对日后工作及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认为公司未能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8872.67元、经济补偿金137526.39元、年休假工资11392.65元,合计157791.70元。
【法院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用人单位搬迁而产生的系列争议之一,除李铭外,尚有20名劳动者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该类案件中法院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首先,服装公司因厂房租期届满及经营便利等原因,决定将厂址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整体搬迁至通州区,具有经营上之必要性,搬迁后的新址距离旧址约十二公里,搬迁前后生产经营模式未有明显变化,对随迁职工工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
其次,李铭居住地位于南通开发区,公司搬迁确导致李铭提供劳动时交通成本及在途时间的增加,但新址仍在南通市辖区范围内,有公交线路抵达,且新址地处交通要道一侧,生产、生活条件均较方便,经营环境良好,搬迁不会给李铭增加其他明显的困难或损失。
再次,公司对随迁员工承诺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不变,并提供意外保险、免费住宿、交通补助及一次性补贴等待遇,且实际也兑现了上述承诺内容,说明公司为职工工作及生活可能带来的不利提供了多种补贴补偿方案,可以解决或弥补职工可能的困难及损失。
综上,李铭主张公司未征询其意见、逼迫其辞职、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故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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