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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实践中,企业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员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
企业在停工留薪期内,至少应当向员工支付基本工资,因计算基数、方法等原因理解不一致导致未足额支付,员工要求经济补偿一般无法得到支持。
如果企业对于工伤认定有争议,可以先按照病假工资发放,企业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要求经济补偿也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案例】(2022)津03民终2399号
刘立俊(化名)2018年5月与天津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被派遣到某贸易公司从事司机工作。
2020年9月,刘立俊在工作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胸12、腰1右横突骨折,胸背软组织挫伤。
2020年10月,刘立俊被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劳务公司向刘立俊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未按照其受伤前的工资8222.7元支付,为其缴纳社保的基数也未按实际工资缴纳。
2021年5月,刘立俊向劳务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公司停工留薪期内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与公司解除合同后刘立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工伤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护理费共计75544.71元,未支持他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诉求。
刘立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诉讼】
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刘立俊明确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为劳务公司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在刘立俊停工留薪期间,劳务公司已向刘立俊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因双方对于计算的基数、方法等原因理解不一致导致未足额支付,不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对刘立俊主张劳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7,204.7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劳务公司向刘立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780.55元、护理费9,20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3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1,374.28元,协助刘立俊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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