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包含所有补偿金,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事项,协议是否有效?员工还能否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等诉求?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款项应当明确约定包含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加班工资、社保补贴、高温津贴、工资差额等。
如果未明确约定,支付款项会被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员工仍可另行主张加班工资等事项。
李燕(化名)2011年入职大连市某物业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星期周六、周日休息。
2020年7月,李燕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书面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李燕48,067.4元,该费用已包含了替代其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及其他一切补偿金,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与劳动争议,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离职后李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物业公司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01683.92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物业公司支付260天休息日加班费、35天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共计70,034.21元。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写明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与劳动争议,但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并结合李燕提供的离职单及其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可以明确物业公司支付给被告李燕的48,067.4元仅系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等,并不包括加班费。
此外,即使双方以协议方式约定放弃加班费,但因该约定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该约定亦应认定无效。
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李燕休息日加班4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33天,物业公司已支付李燕加班费金额为22,061.09元。
最终法院判决:大连市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燕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1,658.45元。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