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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多年后企业才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以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给员工造成的养老保险损失,员工能否要求企业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刘政(化名),2004年入职山西省某煤矿公司从事井下支护工,公司未给刘政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11月起,公司才为其参加医疗保险,2018年10月起,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
2020年1月,刘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月公司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刘政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煤矿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5539.86元、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94540元。
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刘政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后刘政诉至法院。
煤矿公司主张,刘政出生于1960年10月, 2020年1月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刘政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法定根据。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第六款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才属于劳动争议。
公司于2018年10月已为刘政建立了社会保险统筹账户,并不符合该解释应予受理的范围。
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煤矿公司不需要支付刘政经济补偿金,故刘政要求煤矿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因煤矿公司未为刘政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刘政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刘政要求煤矿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酌定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标准1880元,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75周岁,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比例份额计算。
本案由于刘政并未支出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缴费份额,故在计算时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缴费比例酌情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煤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刘政退休待遇损失2182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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