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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出现严重亏损,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三种方式:
1.协商解除合同
企业亏损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协商制定补偿方案。
2.经济性裁员
企业发生严重困难可以启动裁员程序,但经济性裁员应当履行裁员流程,提出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意见、支付经济补偿,裁员不能仅针对某个员工。
3.以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企业与员工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企业可以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合同。
但企业亏损并不一定就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亏损不会给企业经营造成无法克服的影响,企业以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雇员工可能会被判定违法解除。
张金(化名)自2011年11月进入上海某网络公司工作,2015年9月劳动关系转入艾奇艺上海分公司。
2020年2月,张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将劳动关系主体变更为艾奇艺新媒体公司,岗位为前端高级工程师,工资为27000元+绩效奖金和季度奖。
2021年12月,公司人事经理与张金进行谈话,因公司连年亏损,与张金协商降薪或解除方案,张金不接受降薪,对于解除补偿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12月29日,公司向张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严重亏损、岗位取消、未能协商一致变更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后公司向张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共计353147元。
2022年1月,张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298147元。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张金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根据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其2019年亏损103亿元,2020年亏损70亿元,2021年前三季度亏损44亿元。
法院认为,企业严重亏损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定要和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形、企业的经营特点、行业特点、劳动者的岗位特点联系起来进行分析。
公司除坚称企业严重亏损之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亏损是怎样无法克服,怎样让企业不得不裁撤被告所在部门,怎样不得不解除张金的劳动合同。
公司根本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亏损是否主要由被裁撤部门引起,也没有指出裁撤这个部门对于公司经营状况可能带来哪些改善的分析。
另外,公司与张金于2020年2月续签劳动合同。在这个时间点上,公司2019年的状况是亏损103亿,属于签订合同当时就已经亏损,到2021年12月解除该劳动合同时公司的亏损和当初订立合同时相比没有什么根本性变化,相反,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此时公司的亏损状况已经有所改善。
因此,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金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在本案中的诉请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98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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