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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员工与两家关联公司之间的事——谁才是聘用我的单位?

2023-03-06 次浏览

高经理是某行业的精英,2017年2月,高经理与某某(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高经理担任某某有限公司沪苏区域投资经理的工作,税前月工资24,000元。但事实上,高经理一直在某某(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养老金、公积金、均由上海公司为其办理并代扣代缴。

2017年3月至7月的工资由泰州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高经理,自2017年8月起,工资都由上海公司支付。

2018年4月13日,高经理向上海公司提出了辞职,但上海公司没有为高经理办理离职手续,没有转出社保关系,没有办理退工。而是继续为高经理缴纳社保、公积金到同年6月,代扣税到同年5月。

2018年5月,高经理至某房产公司应聘后被录用,但最终因为高经理的社保关系无法正常转入,而取消了录用。

高经理认为,上海公司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不按规定与高经理解除劳动合同,不给高经理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其不能正常就业处于失业状态,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海公司赔偿损失20,000元。

上海公司则认为,与高经理不存在劳动关系。高经理是与泰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高经理是上海人,需要在上海缴纳社保,于是泰州公司与上海公司协商,仅为高经理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工资等均由泰州公司支付,这点高经理是明知的。

后因为政策变更,社保、公积金缴纳地需与个税扣缴地一致,泰州公司又与上海公司协商,将个税扣缴也由上海公司一并代扣。因此上海公司只是为关联公司解决困难,与高经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高经理辞职需要由泰州公司来决定移交工作,上海公司无权在高经理未移交时就办理退工、转社保的权力,所以无需对高经理进行赔偿。

双方为此提供了很多证据,劳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住房公积金信息表、就业失业登记证、纳税清单、辞职报告电子邮件、双方来往的律师函等。

【仲裁结果】

2018年9月5日,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高经理虽与泰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由上海公司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支付工资,结合高经理、上海公司的举证认定高经理与上海碧桂园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高经理无法证明上海公司未为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损失。因此裁决不予支持高经理的仲裁请求。

高经理不服啊,因为上海公司的行为,造成了新旧用人单位无法实现无缝衔接,空档出一个月没有收入,那不就是我的损失吗?于是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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