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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病假出国旅游不要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抓住就是解除没有赔偿金

2023-03-08 次浏览

说到诚实信用,民法中很多条款都是其为基本原则之一。在劳动法范畴内,也必须遵守这个原则。它既要求劳动者遵守,也要求用人单位遵守。

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在履行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劳动者有违诚信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合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制定一个规章制度,把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作为严重违纪的一个内容。就目前状况来看,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主要还是集中在混病假上面。这里有个案例我们来探讨一下。

【案情概括】

王大原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2016年8月25日、8月26日两天,王大没有到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上班,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收到王大提交的医院出具的两张病假单,分别为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2日、2016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13日。

2016年9月9日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王大出具了《关于与王大解除劳动关系的通报》,以王大病假期间并不在休病假,严重有违诚信,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运行和管理已造成不良影响,故对其作出解聘处理,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9日解除。

后王大申请仲裁,认为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并得到仲裁支持。

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认为是合法解除,于是起诉到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至上海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了王大的出入境信息。发现王大于2016年8月26日出境前往加拿大,直至2016年9月13日入境回上海。

对于上述出境事由,王大在庭审中称系境外就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对于2016年8月26日至2016年9月13日不在境内而开具的两张病假单,王大称系由他人代诊开具。

【法院认为】

王大于2016年8月26日出境前往加拿大,直至2016年9月13日入境回上海,但却向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病假期分别为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2日、2016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13日的病假单。

王大所称该两份病假单系由他人代诊开具的情形,不但有违日常生活经验,也与医生执业规范不符,故王大请休病假的合法有效性难以确认。

王大称其出境系境外就医,并无证据证明,且亦有违常理,法院不予采纳。由此,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王大严重失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妥。

综上,法院改变了仲裁裁决,判决公司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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