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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负责财务及行政人事,还能要求二倍工资?

2023-03-08 次浏览

许多多于2011年2月9日进入上海某贸易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1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许多多从事公司财务管理及行政人事管理工作。

2016年10月26日,许多多离职并按规定向公司移交工作。后以公司未与其签订2016年2月9日起的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16年2月9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仲裁受理后,经过审理支持了许多多的主张。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证据证明】

上海某贸易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6年1月21日,许多多给公司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中确认,“我(即许多多)是公司的行政人事主管,公司同事请假请直接写邮件给我……”。

这份证据用来证明,许多多是上海某贸易公司的行政人事主管,负责公司人事相关工作,包括请假等。

2、2016年8月1日,许多多发送给上海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了主题为“劳动合同文本”的电子邮件,载明“劳动合同请见附件,薪资增减部分已用红字标出,请参考,谢谢!”,许多多并将劳动合同范本作为该电子邮件的附件一并发送给公司法定代表人。

这份证据用来证明,上海某贸易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是由许多多负责制定,并存有劳动合同范本。

3、2016年10月26日工作交接清单中载明许多多移交“公司公章、陆某等5人劳动手册、社保登记证及社保办事卡、2011年以后的全部劳动合同34本”等材料。

这份证据证明,许多多不仅保管着自2011年起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还保管着公司的公章等材料。

上海某贸易公司提供的以上三份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锁链,证明了公司在与许多多未签订合同一事上不存在过错,一方面许多多本身掌握着公司的劳动合同范本,同时又掌握着公司的公章。

庭审中,许多多表示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其保管,新进员工的劳动合同也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要求,由其负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只需加盖公司公章。

由此可见,许多多的工作职责包含着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已经得到公司的授权。对于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

上海某贸易公司认为,许多多未尽到工作职责,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许多多在上海某贸易公司处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等人事相关工作。

许多多作为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应当明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及时安排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但却怠于行使其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之情形,故判决上海某贸易公司无需支付许多多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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