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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公司,是劳动关系吗?

2023-02-22 次浏览

林火成诉称,其自2014年12月22日入职公司,担任专职司机一职,工作至2015年7月31日,月薪1.3万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奖金、绩效工资、补贴,工资收入与接单量相关,其每天必须出车,工作时间不固定,完成一定单数之后可以自由支配时间。

工作期间林火成受公司的管理,并按照该公司的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与林火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付应休未休的年假补偿,未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辩称,其与林火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林火成不是其单位员工,其没有向林火成支付工资。
林火成就其上述主张提交了驾驶员劳务协议、交通银行明细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驾驶员劳务协议显示,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林火成,其上有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林火成签字。

该驾驶员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明确约定该协议性质为劳务合同,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本协议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内。

上述交通银行明细显示,2015年2月至7 月存在多次转账,交易类型为"工资",交易对手分别为魏某某、公司、某B人力资源公司。

公司对驾驶员劳务协议表示不能确认,主张其与魏某某、某B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均没有关系,2015年3月30日转款130 元并非工资,具体转款项目无法核实。
根据过往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的部分内容显示,某C打车软件信息科技公司系公司手机客户端的经营者,通过网站和手机客户端向用户提供互联网约租车服务平台。

林火成对上述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认可其通过C打车软件信息科技公司平台接收订单后提供服务,并主张某C打车软件信息科技公司与公司之间系关联关系。

公司对上述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时主张经营平台不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较之一般合同必须符合更多的国家强制性规定,但其实质仍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

因此,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志,应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这种"合意"的建立应贯彻自愿、平等原则,"合意"的具体内容则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工资支付以及具体工作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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