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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感觉不算很严重,回家休息以待康复,两天后疼痛不能缓解,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骨折。
还能认定工伤吗?怎么能证明骨折是因为工作摔倒导致而不是在家休养期间受伤所致呢?
赵莲(化名)是如皋市某服饰公司的一名熨烫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9月26日,赵莲上班时在车间内滑倒,一段时间还没缓过来,于是老板娘安排同事陈某将其送回家休息。
9月28日,赵莲到医院就诊,告知病史为“2天前上班时在车间跌倒,造成腰部疼痛”,当日的DR检查报告单诊断意见为“T11、12椎体轻度楔形改变”,医嘱卧床休息。
2019年10月14日,因身体不见好转,赵莲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胸椎骨折、脾破裂(创伤性)……。
在赵莲治疗期间,公司法人向其支付了2000元治疗、护理费。
2020年4月,赵莲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过调查取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莲上班滑倒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服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1、赵莲入职公司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只是短暂性、不固定的劳务关系,公司没有法定义务也无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不具备认定工伤的前提,由公司承担工伤风险不公平、不合理。
2、人社局仅调查了公司一位员工陈某,其陈述只是送赵莲回家,“并未看见赵莲具体何时摔倒、如何摔倒”,没有人能够证明赵莲在公司摔倒,并且根据监控显示,赵莲当天中午就餐时走路姿势并无异常。
3、2019年9月28日赵莲初次检查并未发现胸椎骨折,病历仅记载赵莲 “腰部外伤疼痛两天”,不能证明其胸椎骨折是因工作时摔倒所致。
1、关于超过法定年龄是否能够认定工伤
法院认为,赵莲受伤时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通过按月打卡的方式向赵莲发放工资,并通过电子考勤的方式进行管理,符合劳动关系中职业性、稳定性的特点,故赵莲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2、关于是否构成工伤
首先,就赵莲在上班时摔倒的事实,除其本人陈述外,服饰公司员工陈某陈述:2019年9月26日,吃完午饭,老板娘给我说,赵莲摔了,让我送她回家,我骑的电瓶车,当时赵莲坐我电瓶车的时候,腿不能抬上去,是老板娘把赵莲的腿搬上去的。
其次, 人社局进行调查时,服饰公司明确表示车间内有监控,但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及法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最后,赵莲作为普通劳动者,上班摔倒后,回家休息静养以待恢复,直至疼痛不能缓解后才去医院治疗,符合常理。
综上,赵莲所受伤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造成,如皋人社局认定赵莲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如皋市某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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