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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查出员工学历和工作经历造假,可以单方解雇员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员工以欺诈行为入职企业,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是否属于欺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社部发(2022)9号文件第十九规定: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企业解雇欺诈员工无需支付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却因解雇程序错误被判败诉赔偿。
刘泉2019年7月入职北京市某科技股份公司担任人力资源行政总监,约定试用期6个月,转正工资15000元每月。
刘泉应聘时简历和《职位申请表》上基本信息显示:2013年6月至今在A投资控股集团工作。
但其提交的《离职证明》系A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显示2013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刘泉在该公司任人力行政总监职务。
科技公司《职位申请表》中明确提示:“我保证本人以上所填资料属实,如有虚假信息,一经查实,接受公司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刘泉在该栏签名。
2019年9月,科技公司向刘泉送达《解聘通知书》,载明因其工作成果未达到公司要求、入职前简历中工作经历造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刘泉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15000元,并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刘泉的仲裁请求,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科技公司以刘泉在职期间工作成果未达到公司要求、入职前简历中工作经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科技公司未就刘泉未达到职位要求、录用条件充分举证。
刘泉填写的工作经历与《离职证明》所载明的工作经历略有出入,但刘泉在入职时已将《离职证明》提交给科技公司,不构成隐瞒或欺诈,亦不构成工作经历造假。
因此,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刘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元。
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科技公司提交了新的举证,证明刘泉入职时学历信息填写存在学历造假问题,属严重欺骗行为。
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提出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科技公司向刘泉发出的《解聘通知书》中,并未指出因其学历造假解除合同,故对科技公司以刘泉学历造假为由主张其系合法解除的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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