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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疾病死亡,不属于上述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通常无法认定为工伤。
但如果劳动者所患疾病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是因为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导致员工突发疾病,企业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过错侵权责任的违法性、损害、因果关系、过错等要件,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的侵权责任,从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
朱某是某环保装饰材料公司职工。
2019年8月1日晚上20点左右,朱某从公司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
次日凌晨,朱某被人发现摔倒在路上,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死亡。
2019年9月22日,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针对朱某丙的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朱某系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同时载明“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可以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2019年12月,朱某亲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受理后经过调查,认定朱某死亡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朱某亲属对于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后,未支持朱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朱某亲属认为,朱某2019年7月份连续工作31天,每天均有加班,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劳动时间,系过度劳累死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亲属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损失817885.5元。
法院认为,尽管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自身疾病,但公司违法用工行为与之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遂判决环保装饰材料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329229.5元。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违法安排员工超时加班,员工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企业限期改正,且有权按超时加班的人数进行行政罚款。
企业违法安排员工加班,如果导致员工人身伤亡等事件,因企业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企业因根据其过错大小向员工承担民事赔偿。
比如说,员工超时加班,发生重大疾病或猝死,员工或员工家属有权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之外的损失要求企业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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