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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女,于2017年4月3日入职某用人单位,从事炊事员工作,月工资4000元。
2020年11月17日,李玲报警称,同班组同事郑某11月13日在食堂过道处触碰其胸部,且郑某此前还曾从其身后摸过其大腿。
某派出所对员工郑某、寇某、后厨经理任某进行了询问。
郑某否认触碰李玲大腿和胸部,称11月13日在食堂过道相遇时腿部碰到了李玲,但是碰到什么部位不清楚。
寇某称11月初,郑某让其看郑某手机上的图片,结果发现是黄色图片,后来听李玲说郑某触碰其胸部。
任某称,11月13日听到李玲骂郑某臭流氓,就问李玲怎么回事,李玲说郑某触碰其胸部,之前还摸过她的大腿;其找郑某,郑某称只是下意识地用手挡了下,碰到李玲的胸部;郑某还对女员工说过“谁要生二胎,找他”。
当日,李玲与郑某签署协议书,载明:“2020年11月17日8时许,李玲报在某食堂内被猥亵。
经了解,李玲称自己于11月13日在食堂内过道处与郑某存在肢体接触。
现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郑某向李玲赔礼道歉,李玲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申请撤案。
2.双方自签字之日起,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口角,冲突,甚至打架行为。”
11月14日至16日期间,李玲曾以郑某存在性骚扰行为为由,要求不与郑某分在同一班组上夜班,但其换班要求连续三次遭到某用人单位的拒绝,李玲自报警次日起未再上班。
2020年11月25日,某用人单位向李玲发出《责令上班通知书》,李玲仍未到岗。2020年11月27日,某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与李玲解除劳动合同。
李玲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要求某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玲的仲裁请求,后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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