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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2典型案例-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无须支付加班费

2022-12-26 次浏览

赵启斌于2011年7月15日入职某用人单位,任职副总经理。

2014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对工作时间的约定为“本公司实行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标准工时制”。

赵启斌每月基本工资25000元,2017年至2020年每年绩效奖金为350000元至550000元不等。

2021年4月14日,赵启斌向用人单位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贵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通知贵司,自即日起我与贵司的劳动合同解除”。

2021年5月,赵启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庭审中,用人单位则主张,赵启斌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适用不定时工作制;赵启斌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公司实行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标准工作制”,其并非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且其需要进行打卡考勤,每月由人力资源部对打卡汇总后,通过邮件发送考勤表给其确认,公司通过此种方式进行考勤管理,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其延时加班556小时、休息日加班1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

赵启斌提交与人力资源部的邮件及考勤表予以证明,邮件载有“此考勤表仅供部门负责人做参考使用,由于人员流动频繁、流程审批延迟,导致数据导出会有偏差,请负责人务必认真核对部门人员数量、休假类型、休假天数,若有休假未提交相关手续者,督促员工按公司要求OA提交相关资料,最终将以部门负责人确认考勤为准。请您于……纸质版部门考勤……交至人力资源部”,2017年至2020年各月考勤记录为邮件附件,其上显示考勤项目包含“事假、病假、迟到/早退、旷工、年假、调休、婚假、丧家、产检、考试假”,其他员工栏偶有记录休假情况,赵启斌一栏均为空白;用人单位认可邮件及考勤表的真实性,但称邮件是公司人力资源部向赵启斌发送的其主管部门人员的请假等内容的记录,赵启斌列入该表仅是系统自动生成,未体现其有任何的请假、缺勤、加班记录,不能证明公司对其进行打卡考勤。

仲裁请求

1.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费332230元;

2.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63680元;

3.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7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500元;

4.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66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启斌的全部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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