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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2典型案例-企业承接平台业务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2-12-23 次浏览

2020年5月2日,王瑾瑶通过朋友介绍,在某专门从事空调安装的APP上进行注册,随后开始承接某安装公司通过微信发来的空调安装派工单。

工作中,王瑾瑶与腾某同组,二人固定搭档进行空调安装。2020年6月5日,某安装公司的姜某通过微信向腾某派单,指派前往某小区安装空调。

次日,王瑾瑶与腾某一起去该地点安装空调,在安装空调的过程中王瑾瑶摔伤。

事故发生后,王瑾瑶委托的律师曾与某安装公司的负责人霍某通过微信协商认定工伤事宜,双方约定一起去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工伤,但霍某未按时到场,王瑾瑶未能进行工伤认定。

2021年5月12日,王瑾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安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过程中,腾某出庭作证称,其2020年5月至7月在某安装公司工作,与王瑾瑶为同组同事,安装空调费用是根据安装空调数量按月结算,某安装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其与王瑾瑶的工资进行支付,其再将王瑾瑶的工资转付给王瑾瑶。

霍某出庭作证称,某安装公司通过APP平台承接空调安装业务,王瑾瑶是腾某招的小工,两人为固定搭档,根据派单安装空调,王瑾瑶的工资由腾某结算,某安装公司与王瑾瑶是劳务关系。

王瑾瑶提交霍某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显示,霍某多次在朋友圈发布招聘信息,称某安装公司负责空调的安装维修,长期招聘带车送货安装师傅、学徒等。

某安装公司对上述两人的证言及朋友圈截图的真实性均认可,但认为,即使其公司长期招聘安装人员,也是其公司的商业行为,不能证明与王瑾瑶存在劳动关系,其与王瑾瑶只是劳务关系。

仲裁请求

要求确认王瑾瑶与某安装公司在2020年5月2日至2021年5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王瑾瑶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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