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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休养期间企业未支付病假工资,员工能不能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部分法院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后所得的对价,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劳动者付出劳动。
而病假工资是劳动者在疾病或受伤期间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基于其劳动合同关系及法律法规规定向其支付的生活保障性待遇,不应属于劳动报酬。
劳动者以企业未支付病假工资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医疗期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虽然不是基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但是它属于法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也应属于劳动报酬。
企业未支付病假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1】(2022)津01民终2098号
李晓(化名)2011年4月入职天津市某鞋业公司。
2020年3月17日,李晓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多处韧带损伤,腰部软组织挫伤。
2021年1月李晓停工留薪期满后,公司发函要求李晓返岗上班,李晓以伤情未恢复为由申请3个月病假。
2021年3月,李晓递交辞职单,以公司病假期间未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李晓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工伤待遇赔偿。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天津市某鞋业公司支付李晓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55783.32元、病假工资4920元。
【案例2】(2021)鲁06民终885号
王书(化名)2001年进入山东省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
2020年4月起王书患病开始休病假,病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其支付病假工资。
2020年6月,王书以公司未支付病假工资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王书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王书的仲裁请求,王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病假工资系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享受的待遇,实际上并非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
王书以公司未支付病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故王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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