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在上班或下班的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非员工本人主责,是认定工伤的主要因素。
司法实践中,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包括:
1、员工往返于公司和经常居住地;
2、员工往返于公司和员工宿舍;
3、员工往返于公司和员工配偶居住地;
4、员工往返于公司和员工父母居住地;
5、员工往返于公司和员工子女居住地;
6、员工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员工前往女友住所,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但下班后探望女友可以视为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2020)陕71行终574号
张明(化名)是陕西省某用人单位职工,2018年7月20日早晨,张明从女友住处前往单位上班,途中与一辆半挂车相撞,张明经诊断为:颈脊髓完全性损伤、颈5椎体压缩性爆裂骨折并滑脱…。
交警部门认定张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8年12月,张明亲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明受到的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
张明亲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诉讼】
法院认为,张明女友住所虽然不是张明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但探视女友是职工日常生活中的合理需求。
张明在业余时间前往探视女友,该行为虽具有偶发性,但仍是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亦符合人之常情。
且事发当天张明前往的目的地是工作地点,交通事故发生在日常通勤上班的合理时间,因此从女友公寓出发的情形并未改变张明系前往工作地点上班的合理路线的相关事实。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明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中所受伤害,属于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指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