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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5日,某用人单位与赵有才签订厂房租赁协议,某纸公司将其公司院内的厂房、场地和职工宿舍出租给赵有才,由赵有才自行购置安装生产设备从事生活用纸制造,租赁期为5年。
协议签订后,赵有才自行购置安装生活用纸两条生产线,在没有登记领取经营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活用纸生产、销售。
2019年10月20日,周猛与赵有才签订租赁协议,由赵有才将厂房、场地、职工宿舍及生产线设备转租给周猛,租期为1年。
协议签订后,周猛在没有登记领取经营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活用纸生产、销售,期间招用张某等多名劳动者到该生产场所从事生活用纸生产工作,其中大部分为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2020年5月因环保问题被政府责令停产。
周猛拖欠劳动者两个月工资数额不等,虽经张某等劳动者去周猛住所地或电话方式多次向其催要,但至今未果。
为此张某等十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用人单位与周猛连带支付拖欠工资。
仲裁委不予受理,张某等劳动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用人单位将其所有的生产厂房、场地及职工宿舍以租赁方式租用给无经营资质的个人从事生活用纸生产销售经营,经营范围与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一致,存在实质上经营权承包情形。
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周猛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张某等数名劳动者,对周猛拖欠张某等人2020年3月份、4月份工资,某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周猛追偿。
遂判决周猛向张某等劳动者支付拖欠工资,某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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