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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王导爱至某用人单位处从事车间工作。
2019年5月,王导爱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2021年1月15日,王导爱以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后王导爱以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其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以王导爱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受理,王导爱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导爱于2019年5月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某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在此情形下,王导爱有权享受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但其要求某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双方就此亦无约定,故人民法院对王导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有一定的特殊性。特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王导爱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一直在某用人单位工作。
在此时间段内,首先在王导爱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某用人单位无需对其支付经济补偿。
其后的特殊劳动关系期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某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故如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行为,劳动者应及时主张权利。
此外,某用人单位在王导爱退休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王导爱可就其相关养老损失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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