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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仁丹于2018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赵仁丹个人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
2019年4月,赵仁丹至某用人单位从事车间工作,该用人单位未为赵仁丹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5月25日,赵仁丹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于当日前往医院治疗。
2020年5月29日,该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建议休息一个月,2020年6月25日,该医院再次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继续休息两个月。
赵仁丹受伤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451.83元。
2021年2月25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仁丹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21年4月29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赵仁丹的伤残情况为拾级。
赵仁丹以某用人单位为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用人单位向赵仁丹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355.4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162.81元,对其他仲裁请求未予支持。某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在因工受伤的情况下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赵仁丹在某用人单位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某用人单位未为赵仁丹缴纳工伤保险,故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赵仁丹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载明赵仁丹伤后需休息三个月,某用人单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355.49元。
赵仁丹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某用人单位应按照七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赵仁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赵仁丹实际工资低于连云港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应按照连云港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经核算,某用人单位应支付赵仁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928.40元。
因赵仁丹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对其主张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7355.4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92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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