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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崔衫经熟人介绍到某用人单位工作,该用人单位系民办非企业单位。
期间崔衫从事过勤杂、专家公寓楼建设质量负责人、分诊等工作。
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8月26日,该院口头提出与崔衫解除劳动关系,崔衫自2011年9月l日起没再上班。
2012年3月12日崔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不与崔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其问题的实质是二倍工资差额是劳动报酬还是惩罚性赔偿金以及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如何认定的问题。
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
按照劳动法的一般原理,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
而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属于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因此,二倍工资差额应当属于惩罚性赔偿金。
既然如此,它就应当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连续侵权?
民事诉讼中有“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的规定。
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属于连续侵权,那么侵权行为就一直延续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止。
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既要支付职工双倍的工资又要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样才能既让单位受到惩罚,又促使劳资双方订立权利义务明确的书面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为保全自己的工作岗位,在工作期间一般不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其离开用人单位想主张自己的权益时却已超过法定时效,劳动者得到支持的只能是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样,劳动者的权益既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又无法和企业补签权责明确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逃避了法律制裁,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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